农药委托加工盛行,但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农药委托加工盛行,但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农药管理条例(2017)》第十九条规定的委托加工、分装农药行为,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委托加工行为过程可依法确定为“原辅料交付→受托加工→支付加工报酬→产品交付”,委托加工产品的所有权属于委托人;现实过程中,受托人加工后进行直接销售行为过程可依法确定为“原辅料交付→受托加工→支付加工报酬→支付产品对价→对外销售”。   本文根据《民法典》委托合同规定,试图对《农药管理条例(2017)》规定的委托加工行为予以解构,提出完善委托加工、分装行为合规发展的路径。   《农药管理条例(2017)》(简称《条例》)放开了农药企业之间的委托加工、分装,一方面极大促进了农药产能尤其是制剂加工产能的整合,但另一方面也出现了以委托加工名义出租、出借证件的问题。2022年8月10日,农业农村部农药管理司发出《关于切实加强农药市场监督检查的通知》,更是直接提出了各省(区、市)在检查过程中发现以委托加工为名出租、出借农药登记证,套证、套牌生产经营等违法行为的,要依法查处。但在实际经营过程中,如何厘清《条例》及相关法律规定与行业交易习惯之间的界限成为农药企业及执法、司法部门急需要明确和解决的关键问题。     01 《条例》对农药委托加工的规定 1.1  委托加工、分装的主体资格 根据《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加工、分装农药的委托人与受托人必须满足如下资格限定: (1)委托人应当取得相应的农药登记证。《条例》并不要求委托人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只要求其取得农药登记证,就可以委托加工、分装相应的农药。这主要是因为《条例》鼓励新农药创制研发,允许新农药研制者申请农药登记,取消其新农药研制者主体资格限定,以加快新农药尽快转化成生产力。原药(母药)不得委托加工和分装。 (2)受托人应当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条例》不要求受托人取得加工、分装农药的农药登记证,只要求其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这主要是为了鼓励农药生产企业向集约化、专业化的方向发展,推动农药生产企业兼并重组。 (3)标签相关规定。委托加工或者分装农药的标签,还应当注明受托人的农药生产许可证号、受托人名称及其联系方式和加工、分装日期。 1.2  委托加工、分装的主体责任 《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委托人应当对委托加工、分装的农药质量负责。即委托人是加工、分装农药的质量责任人,出现任何产品质量问题,都要处罚委托人,但受托人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鉴于此,《条例》第五十二条第四款对委托人、受托人明确了相应的处罚。 (1)委托人未取得农药登记证的处罚。《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的农药”按照假农药处理。因此,委托人未取得农药登记证而委托加工、分装的农药,应当认定为委托加工、分装假农药,对委托人和受托人均依照生产假农药论处。 (2)受托人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处罚。根据《条例》第五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委托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受托人加工、分装农药的,对委托人和受托人均依照《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以“非法经营罪”论处。 (3)委托加工、分装假劣农药的处罚。对委托人和受托人均依照《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或者第一百四十七条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伪劣农药罪”论处。 1.3  关于境外企业在中国委托加工问题 (1)向中国出口的农药登记规定。根据《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农药登记主体有3类,即新农药研制者、农药生产企业、向中国出口农药的企业。《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对于向中国出口的农药作了进一步的界定,即该农药必须在有关国家(地区)登记、使用。向中国出口农药的企业(简称境外企业),其在中国申请农药登记时,该农药必须已经在有关国家(地区)登记、使用。 (2)境外企业可以委托农药生产企业分装农药。境外企业在中国取得该农药登记后,向中国出口该农药时,所出口的应该是该农药的成品。既可以直接向中国出口该农药的小包装,也可以向中国出口该农药的大包装,并委托中国的农药生产企业予以分装,但是接受委托的农药生产企业必须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 (3)境外企业不能委托农药生产企业加工农药。如果境外企业委托中国的农药生产企业加工农药,则此农药就不是向中国出口的农药,而是在中国生产的农药,也有违《条例》规定的境外企业农药登记资格。因此,境外企业可以委托中国的农药生产企业分装农药,但不能委托其加工农药。 02《民法典》对委托加工合同的规定 2.1  委托合同概论 委托合同又称委任合同,是指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其中委托他方处理事务的人为委托人,接受他方委托并处理其事务的人为受托人,委托合同是基于双方当事人的信任而产生的。委托合同为诺成合同,只要双方当事人就委托事务达成一致,即成立委托合同关系,而不以当事人的实际履行作为合同成立的条件。委托合同既可为有偿合同,也可为无偿合同。‍ 2.2  从《民法典》角度理解《条例》规定的委托加工、分装行为 《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一条规定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并支付利息;第九百二十七条规定,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转交给委托人;第九百二十八条规定,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其支付报酬。概括言之:《民法典》委托人委托受托人处理事项中的财产所有人是委托人,而非受托人;《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委托加工、分装行为,尽管没有明确委托加工的农药产品所有人属于委托企业或受托企业,但是毫无疑问,依照《民法典》及《条例》从立法角度理解,委托加工的农药产品应当属于委托人,而非受托人。 根据前述规定,委托加工业务是指由本企业(委托方)提供原材料或半成品给受托加工企业(受托方),受托方按照委托方提供的工艺技术要求进行加工,完工后将成品返回委托方,验收合格后由委托方向受托方支付加工费的业务方式。委托加工业务具有以下特点:(1)委托加工原料由委托方提供,委托加工产品所有权属于委托方。(2)受托方提供的是加工劳务,只收取加工费和/或加工过程中的辅料费。(3)委托加工的形式多样化、复杂化。既有全部原辅料交付委托加工,也有仅提供原药的委托加工;既有原材料委托加工,也有半成品委托加工。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在农药委托加工、分装过程中,农药原料、产品的所有权转移时间成为影响认定委托加工、分装行为法律上的分界点。 03《商标法》等知识产权法律、行政法规对委托加工、分装行为的影响 《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农药标签和说明书不得使用未经注册的商标;《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不得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类似的商标。《条例》及《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均未对委托加工、分装商标进行明确规定,但是根据签署规定,若在委托加工产品上标注商标,则应在委托加工合同中明确注册商标权利人或商标许可人,如果商标属于委托人则无需明确,如果商标属于受托人,则合同中应当明确该注册商标许可受托人在委托加工产品上使用。 根据《专利法》《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对委托加工、分装产品属于专利的,则应在委托加工合同中明确专利权人许可条款或者由专利权人直接授权受托人进行生产;部分厂家对图片、文字或整体包装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同样应当在委托加工合同中进行明确的约定。 04委托加工分装行为合规发展路径分析 4.1  农药原、辅料或农药大包装产品在委托加工、分装前属于委托人,是委托加工、分装行为的前提条件 《条例》规定的委托加工行为,准确厘定应该由委托人提供农药原、辅料,乃至加工工艺、配方,由受托人进行加工的过程。如果采用受托人受托采购原、辅料应在合同中明确予以约定且应当具有支付价款的行为;委托分装行为,应当由受托人提供农药大包装产品,而不宜采用受托人直接受托采购大包装产品后予以分装。 4.2  委托加工、分装后农药产品依旧所有权属于委托人,如受托人进行销售应当依法建立农药买卖合同关系 根据前述,委托加工、分装前的农药原、辅料或大包装产品属于委托人,受托人受托加工、分装后依法具有取得报酬的权利,但是不因委托加工、分装行为取得委托财产或因委托取得的财产的所有权。 农药行业惯例为受托加工、分装后对外直接销售委托加工、分装后农药产品,法律、行政法规没有禁止该类行为,但是受托人如果没有购买委托人委托加工、分装后产品的行为,直接予以销售,容易被认定为以委托加工为名出租、出借农药登记证的非法委托。受托加工、分装后对外直接销售委托加工、分装后农药产品的前提是,委托加工、分装行为发生后,受托人支付委托加工、分装产品对应价款取得所有权后才能对外销售。根据《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及《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受托企业对外销售未取得农药登记证受委托加工、分装的农药,应当依法取得农药经营许可并建立采购、销售台账。 4.3  委托加工、分装农药产品前、后全部委托受托企业采购原料、销售产品行为的合规分析 《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用通俗化概括而言即简易交付。在农药委托加工、分装环节,是否可以简易交付方式实现委托加工、分装行为简化,从而在现实交易过程中既要合法、又要符合行业交易习惯,促进行业资源整合及合规有效发展? 简易交付是对动产交付环节的规定,在农药委托加工环节,委托人当然可以委托受托人直接采购原、辅材料,此时受托企业应当根据《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依法采购且建立台账;受托方和委托方签订委托加工合同,委托方授权受托方使用其拥有的农药登记证而由受托方自行购进原材料加工,受托人再与委托人签订买卖合同,支付对应价款取得加工农药产品的所有权,也就是委托方收购受托方的加工产品向市场销售。这既是农药委托加工的应有之义,也是完全合规的。在此过程中,农药原、辅料及加工后产品均为受托人占有,可以简易交付方式实现所有权转移。但需要注意的是,在此过程中双方应对资金结算方式、时间、委托报酬等作出相应约定,而非事后仅对行为作出解释。 如果仅仅具有委托加工、分装后农药产品前、后全部委托受托企业采购、销售行为,不具有价款支付、所有权转移、报酬结算等双方法定权利义务及《条例》规定的购销台账,则完全可能被行政执法机构视为“以委托加工为名出租、出借农药登记证”。 需要注意的是,民法典第五条规定了意思自治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如果委托方和受托方遵循自愿原则签订相互授权(有农药登记证、生产许可证条件合规的前提下)的委托加工合同,价款支付、报酬结算可以约定为无偿,仅需订立所委托加工产品委托受托方全部自行销售,自行承担有关产品的法律(民事和行政)责任。“以委托加工为名出租、出借农药登记证”执法实践意义被认定有着高度的复杂性。 农药企业另一现实情况是:具有实质关联的两个独立法人单位相互委托加工产品,不具有实际的价款支付、所有权转移、报酬结算等过程,而是统一由集团公司调配原、辅料进行生产。该行为的本质是两个独立法人之间没有实现独立核算,或者内部账务独立核算后没有实现外在表征的独立核算。《会计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公司、企业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确认、计量和记录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成本和利润。对此我们依旧建议相互委托加工企业之间严格依照《公司法》《会计法》相关规定,签订完善的委托加工协议,对双方原料转移、价款结算等做出详细约定,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独立会计核算。 4.4  新农药研发企业委托加工行为的合规分析 如前所述,农药企业自行(或委托)采购原辅料交付生产企业加工产品后予以销售行为符合《民法典》及《条例》

2022-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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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几起制售假劣农药案浅议农药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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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到公布结果需要 2 个月甚至更长时间,易错过产品的生产、销售和使用旺季,影响执法查处; 此外,监管经费预算存在严重不足,也不利于农药监管工作全面开展。 2.4 监管机制尚未理顺,协同查处力度不够。以江苏为例,目前全省各地基本都已由种植业管理处 (科) 挂牌成立农药管理处 (科) 牵头负责对属地农药生产、经营和使用等的监管工作,但具体到许可审批、监督抽查、执法查处等会涉及行政审批处 (科)、植保植检站、农业行政执法等多个部门,每个部门管理权限划分不一,农药管理从职能上来说上下不对口,多部门多机构分散管理的情况比较突出,部门间监管信息沟通不畅,工作较被动,难以形成监管合力,甚至出现推诿拖拉现象。 3 对策与建议 3.1 以适应监管新形势为抓手,创新农药监管机制。构建 “互联网 +监管” 新监管模式,一是强化监管数据共享,各地将监管信息及时上传 “全国农药监管网络联动系统”,实现违规生产经营企业及产品信息“一网清”,实现监管智能化、信息化、精准化; 二是建立互联网农药经营监管长效机制,重点检查拼多多、淘宝、京东等网络平台经营农药的店铺经营资质和经营台账,严厉打击销售网络禁止销售农药的违法行为,不定期开展线上销售农药产品抽 查检查,对发现无证经营或超范围经营等情形的责令下架处理; 三是充分运用 “大数据” 平台,对网上农药生产销售数据分析比对,倒追其生产出处及销售途径,深挖背后地下加工“黑窝点”,精准打击各类制售假违法犯罪行为; 四是深化案件协同查处机制,依托互联网监管平台,部省市县上下统一协同办案,全国检打整体联动,加强与公安、市场监管局等相关部门合作,合力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假劣农药行为,对涉嫌刑事犯罪的,依法移交公安部门查处。 3.2 以生产经营日常监管为抓手,严厉打击违法行为。严格农药生产经营许可条件技术审查,严把农药生产、经营准入关口,强化生产经营许可事后监管,重点检查生产企业的生产和销售台账是否齐全,电子追溯系统是否齐备,农药原药 (母药) 生产是否合法,农药制剂委托加工或受托加工是否涉嫌租借登记证,企业质量管理体系是否健全等,重点检查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专柜销售、进销台账、实名购买、溯源管理的落实情况,坚决打击无证经营的流动商贩,堵住假冒伪劣农药流通漏洞; 要加强农药监督抽查,重点加强对违规添加高毒农药、百草枯等隐性成分的检测力度,对涉嫌非法生产经营行为坚决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督促农药生产经营单位严格落实主体责任。 3.3 以规范市场秩序为抓手,织密农药安全监管网。农药监管重点要放在查处地下生产窝点、故意制假售假和非法生产上,要完善监督抽查制度,制定 《农药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细化和完善抽查工作程序及要求,重点抽查涉嫌生产 经营假劣农药和非法添加禁用、高毒农药行为,简化抽查流程,提高抽查精准性; 对市场层面委托加工多而滥,产品质量不合格等突出问题,要完善农药委托加工管理制度,制定 《委托代加工管理细则》,细化委托加工条件,加强对委托加工产品抽查力度,严厉打击各类违法委托代加工行为; 要完善农药可追溯管理制度,推进农药 “一瓶一码”、“一袋一码” 可追溯管理;加强对市场上以 “助剂” 形式为代表的连体包装产品的监督抽查力度,严厉打击非法添加未经登记的隐性成分行为; 充分利用投诉举报信息,查找倒追农药市场上假冒伪劣农药产品,适时联合公安、市场监管局和工信等部门联合执法,坚决捣毁地下加工 “黑窝点”、“ 黑工厂”。 3.4 以强化末端指导为抓手,强化宣传培训引导。通过普法宣传、科技下乡和举办培训班和印发宣传书籍等形式,深入宣传 《农药管理条例》 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加强对农药经营人员、使用人员及执法监管人员的培训,讲解农药违法具体行为与特征、假劣农药辨别与标签判定方法,碰到假劣农药如何应急处置等,提高经营和使用人员的法制观念和识假辨劣能力,进一步完善诚信企业 “红名单” 和重点监管企业 “黑名单” 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开并接受监督,形成强大的社会舆论压力,营造良好的农药打假氛围。

2022-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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稻飞虱即将进入爆发期!如何快速有效遏制,这些关键点要做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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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农业农村部下发通知,由于受季风气候影响,7月中下旬以来,境外虫源迁入量增加,稻飞虱在西南、华南及江南稻区虫量显著高于上年,而8—9月的气候有利于稻飞虱等病虫害的繁殖和迁飞扩散,所以要求各地切实加强防控,严防病虫暴发成灾,努力实现“虫口夺粮”保丰收。 最近小植也收到很多水稻种植户留言,说水稻田里发现了很多稻飞虱,问应该怎样快速又有效地防治?那么今天我们就重点说说稻飞虱的发生、危害及有效防治方法! 01稻飞虱的危害特点 稻飞虱包括灰飞虱、褐飞虱和白背飞虱。主要以成虫和若虫刺吸水稻汁液,导致水稻植株出现黄叶,甚至枯株。穗期受害会影响抽穗及籽粒灌浆,出现空秕粒、瘪粒。受害稻丛常由点、片开始,受害后会比其他正常稻株矮,严重的会出现“黄塘”“冒穿”等症状。 02稻飞虱的发生特点 稻飞虱适宜在20-30℃温度下生长发育,现阶段正是从南往北迁飞的时候,大家要引起重视。从种植经验上来看,偏施氮肥、种植密度过大、较阴湿的田块会发生较重。 不同种类的稻飞虱,危害有所不同,判断时参考下表: 总的来说,稻飞虱发生有两个高峰期:水稻插秧至拔节孕穗前和水稻抽穗期至灌浆初期,在此期间,不可掉以轻心。 03稻飞虱的防治要点 由于今年水稻的生育期差别比较大,气候也比较特殊,打乱了原有的稻飞虱的发生规律,出现了防治无规律,重发区域有轻发田块,轻发区域有重发田块,稻飞虱小虫子大危害,防治要点有以下几点: 1.施药用足水量 由于稻飞虱主要在水稻的茎基部危害,施药时水量不足,避免药液喷淋在茎基部,导致稻飞虱防治效果降低。背负式电动喷雾器建议一亩地(667㎡)保证2桶水(30-40L),自走式喷雾机亩用水量20-30L,如果必须使用无人机防治,需要保证亩用水量2-3L,同时降低飞机的速度和高度,喷洒均匀,遇到多雨时候需要加入植物油或者有机助剂有利于药液附着。 2.田间保持浅水层 由于前期持续下雨,很多田块没有进行晾田,此时都在集中晾田,田间无水,施药后稻飞虱掉落在田间,很多没有喷施到药液的稻飞虱,难以防除。所以,施药时保持有浅水,稻飞虱中毒后掉落水中就不会产生危害。 3.药剂复配要合理 由于稻飞虱已经发生,必须采取速效性+持效性的药剂,但很多农民朋友只是使用单剂噻虫嗪或者吡蚜酮,导致防治效果不好,建议选择烯啶虫胺.吡蚜酮、呋虫胺、噻虫胺、异丙威、敌敌畏之类的复配防治。 针对即将成熟的水稻,如果稻飞虱发生严重,田间水稻密度大,田间没有水,为了减轻农药残留,又没办法采取喷雾防治,则可选择敌敌畏拌土或拌沙撒施熏蒸防治。 4.施药器械要正确 针对稻飞虱的防治,施药器械建议选择汽油机或者弥雾机,雾化好水量足效果好,有利于药液喷淋到水稻茎基部;中后期稻飞虱爆发后,不建议选择飞防防治,由于飞防水量少,稻飞虱可借助风力扩散转移危害。 5.施药时间要合理   防治可以选择早上有露水时,飞虱在叶片中上部,翅膀有露水,施药时稻飞虱不容易掉落逃跑,可以更好的接触药液;不建议温度高、光照强的时候施药,因为稻飞虱隐藏在茎基部,不易接触到喷施的药液。  

2022-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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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建立农机使用一线“土专家”遴选培养长效机制

农业农村部:建立农机使用一线“土专家”遴选培养长效机制

日前,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印发《农机使用一线“土专家”遴选培养办法》,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动乡村人才振兴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装备产业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发〔2018〕42号)有关部署要求,总结推广全国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机使用一线“土专家”遴选培养的实践经验,建立农机使用一线“土专家”遴选培养的长效机制,充分发挥基层农机使用一线人才在推进农业机械化技术进步和生产服务中的重要作用。 《办法》指出,农机使用一线“土专家”(以下简称农机“土专家”)是长期扎根农村、长期服务于农机使用一线的基层农民实用型农机人才优秀代表,在农机具研发改进、农机驾驶操作、农机故障诊断维修、农机化技术推广、农机作业服务、农机社会化服务组织管理、农机安全监理和农机农艺融合、农田农机作业通行条件建设、智能农机装备应用等一个或几个方面具备扎实的专业技术才能,要坚持公开、公正、公平、择优的原则,做好农机“土专家”遴选、培养和使用工作。  《办法》明确,农机“土专家”遴选由农业农村部、省级农业农村部门统一组织,每三年进行一次,统筹兼顾服务种植业、畜牧业、渔业、设施农业、农产品初加工等各产业的基层农机作业、推广、经营、维修、管理等人员。入选专家分别列入全国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机“土专家”名录,有效期三年。入选专家结合自身专长,积极参加农机产品研发改进、农机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和农机化技术推广、项目实施、政策落实、咨询培训等工作,发挥示范带动作用。有效期满后,符合条件的可推荐保留。  《办法》要求,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支持农机“土专家”承接或参加各级农机化新技术新机具试验示范推广、农机具研发创新、农机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农田农机作业通行条件建设等项目,积极向有关方面推荐使用,持续加大培养使用力度。要跟踪了解农机“土专家”履职情况,对存在违法失职行为或不认真履行职责的,应予以移除名录。要定期总结农机“土专家”培养使用情况,及时发布有关信息,加强宣传推介,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农机使用一线“土专家”遴选培养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动乡村人才振兴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装备产业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发〔2018〕42号)关于大力遴选和培养农机生产及使用一线“土专家”等有关部署要求,推动农机实用型人才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基层农机使用一线人才在推进农业机械化技术进步和生产服务中的重要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农机使用一线“土专家”的遴选和培养等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机使用一线“土专家”(以下简称“农机‘土专家’”),是指长期扎根农村、长期服务于农机使用一线,具有一技之长和丰富实践经验,在推进农业机械化全程全面和高质量发展中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的基层农民实用型农机人才优秀代表(不含公职人员)。  第四条  农机“土专家”遴选坚持公开、公正、公平、择优的原则,突出政治过硬、作风过硬、技术过硬、实绩过硬的标准,不唯身份、不唯学历,唯其土、唯其专、唯其实,统筹兼顾服务种植业、畜牧业、渔业、设施农业、农产品初加工等各产业的基层农机作业、推广、经营、维修、管理等人员。  第五条  农机“土专家”遴选工作分别由农业农村部、省级农业农村部门统一组织,每三年进行一次。入选的农机“土专家”分别列入全国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机“土专家”名录。  第六条  农业农村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负责组织遴选、公布全国农机“土专家”名录,农业农村部农业机械化总站(以下简称“农机化总站”)承担全国农机“土专家”遴选、名录管理和培养使用等方面具体工作。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组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机“土专家”遴选、名录管理、培养使用和全国农机“土专家”推荐上报、培养使用等工作。  第七条  农机“土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懂农业、爱农村、爱农民,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二)专业素质过硬。在以下一个或几个方面具备扎实的专业技术才能:农机具研发改进、农机驾驶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操作人员须获得相应证件)、农机故障诊断维修(一般应获得高级技能证书)、农机化技术推广、农机作业服务、农机社会化服务组织管理、农机安全监理和农机农艺融合、农田农机作业通行条件建设、智能农机装备应用等。  (三)实践经验丰富。在种植业、畜牧业、渔业、设施农业、农产品初加工等领域从事农机化技术推广、生产服务、运用管理等相关工作7年以上。其中,参加全国农机“土专家”遴选的应从事相关工作10年以上。  (四)带动效果明显。热心公益,愿意为新机具新技术公益性示范推广工作提供支持,善于凭借农机专长帮助农民群众解决农业生产难题,在推动机具创新、引领农机化技术运用推广、带动群众致富、规范参与强农惠农富农政策实施等方面能够发挥示范带头作用。  (五)身体状况良好。能胜任基层农机使用一线工作,年龄在65周岁以下。  (六)遵纪守法履职。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品行端正、作风优良,没有严重违法违规和重大安全事故责任行为。  获得农机化相关科研推广成果、劳动技能竞赛奖项、工作成效认定等人员优先考虑推荐。  第八条  全国农机“土专家”一次遴选300名左右。省级农机“土专家”遴选数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结合实际确定。  第九条  遴选工作按如下程序开展:  (一)工作部署。农业农村部和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印发通知,部署全国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机“土专家”遴选工作。  (二)提名推荐。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村、镇两级和有关方面提名,广泛征集相关方面意见,产生农机“土专家”推荐人选,经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审核同意,逐级报送至省级农业农村部门。  (三)省级评审。省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评选推荐,择优产生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机“土专家”人选和全国农机“土专家”推荐人选,经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确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机“土专家”入选名录,并将全国农机“土专家”推荐人选报送农业农村部。  (四)部级评选。农业农村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组织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全国农机“土专家”推荐人选进行评审,择优产生全国农机“土专家”人选,并经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确定最终入选名录。  第十条  农业农村部公布入选名录的全国农机“土专家”名单,并颁发证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公布入选省级名录的农机“土专家”名单并颁发证书。  第十一条  农机“土专家”名录和证书的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结束后符合条件的,且本人愿意继续履行相应职责的,经确认后可延续。  第十二条  农机“土专家”结合自身专长,积极参加全国和本地区农机产品研发改进、农机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和农机化技术推广、项目实施、政策落实、咨询培训等工作,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第十三条  农机“土专家”分类纳入全国和省级农业农村相关专家人才库,支持其承接或参加各级农机化新技术新机具试验示范推广、农机具研发创新、农机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农田农机作业通行条件建设等项目。  第十四条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鼓励支持农机“土专家”开展农机具研发创新、承接农机化技术推广等项目、参与农机化发展规划与政策项目决策咨询、领办创办农机服务组织等方面工作,支持指导农机“土专家”申请职称评定、进入各地有关人才扶持政策范围,组织农机“土专家”参加农机化相关展览展示和学术研讨交流等活动,积极向有关方面推荐使用,持续加大培养使用力度。  第十五条  农机“土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其移除名录:  (一)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危害国家利益、违反职业道德的;  (二)存在提供虚假信息或证件等失信行为的;  (三)利用农机“土专家”身份非法谋取利益的;  (四)因工作失误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违反有关管理规定的。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跟踪了解农机“土专家”个人履职情况,对存在上述情况或不认真履行职责的,提出移除名录建议;农机“土专家”因年龄、健康、转从事其他行业等原因,可以自行提出终止申请。  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对存在移除名录的情形进行核实后,提请相关单位予以移除,废止证书。  第十六条  农机化总站和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有关单位负责农机“土专家”名录库管理,安排专人承担农机“土专家”联络工作,接受社会对农机“土专家”的咨询、监督,跟踪了解农机“土专家”工作动态,通过官方平台和媒体向社会发布有关信息,有关情况及时向相应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  农机“土专家”有效期结束后,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辖区内农机“土专家”履职情况总结,并进行评鉴,符合条件的可推荐保留。相关工作与新一轮遴选工作一并进行。  第十八条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定期总结农机“土专家”培养使用情况,充分运用各类媒体和平台,广泛开展农机“土专家”的宣传推介,大力营造识才、爱才、敬才、用才的良好氛围。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农业农村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22-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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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发话!这些罚款,全部取消!

国务院发话!这些罚款,全部取消!

为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国务院日前印发《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罚款事项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取消和调整了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管领域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设定的53个罚款事项,其中,取消29个罚款事项,调整24个罚款事项。 这些罚款事项主要集中在与企业和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领域,取消和调整的目的是切实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让企业和群众感受到实实在在的好处。《决定》明确了这些罚款事项的名称、设定依据、处理决定和替代监管措施。 取消和调整上述罚款事项,严格执行国务院明确的“三个一律”的清理标准:凡是违反法定权限和程序设定的罚款事项,一律取消;凡是罚款事项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有违“放管服”改革精神、不利于优化营商环境的,或者有失公允、过罚不当的,一律取消或调整;凡是罚款事项可采取其他方式进行规范或管理的,一律取消。 《决定》取消和调整的53个罚款事项,共涉及修改11部行政法规,修改和废止20部部门规章。为了最大限度推进清理成果落地见效,《决定》对修改行政法规、修改和废止部门规章提出了明确的时间要求,有关部门要在《决定》印发之日起60日内向国务院报送有关行政法规修改草案送审稿,并完成有关部门规章修改和废止工作,部门规章需要根据修改后的行政法规调整的,要在相关行政法规公布后60日内完成修改和废止工作。 为了保护人民群众和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维护行政管理秩序和公共利益,《决定》强调,罚款事项取消后,确需制定替代监管措施的,有关部门要依法认真研究,严格落实监管责任,创新和完善监管方法,规范监管程序,提高监管的科学性和精准性,进一步提升监管效能,为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下一步,国务院将继续组织清理其他领域的罚款事项,目前有关工作已经同步开展。国务院有关部门将对应当清理的罚款事项,及时予以取消和调整,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和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持续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 附件:国务院决定取消和调整的罚款事项目录

2022-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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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通过制定农药负面清单等,加强农药市场监督管理

农业农村部:通过制定农药负面清单等,加强农药市场监督管理

关于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00916号 (农业水利类080号)提案答复摘要 宋建朝等6名委员: 你们提出的关于扶持绿色高质量农药和实施农药经营处方制、购买实名制的提案收悉。经商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公安部、财政部、税务总局、中科院,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扶持绿色高质量农药 我国高度重视农药绿色高质量发展,通过强化法规规划引领、设立重点专项、修订《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减免增值税等方面予以支持。下一步,将继续支持推进绿色高质量农药研发、推广,引导地方优先选用绿色高质量农药产品。 二、关于实施农药经营处方制、购买实名制 我部高度重视农药管理工作,采取了严把农药经营许可关口、加强高毒高风险农药管理、强化电商销售农药监管等一系列措施,规范农药经营。下一步,将积极推进《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生产经营制度等文件修订完善,积极探索、尽快实施农药经营处方制和购买实名制;完善电子商务经营农药管理制度,制定电子商务经营农药负面清单,继续加强农药市场监督管理,确保农药产品质量,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 感谢你们对我部工作的关心,希望继续对三农工作给予支持。                                                                                                                                                                                                                                                                                                 农业农村部                                                                                                                                                                                                                                                                                             2022年7月29日

2022-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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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草铵膦投建项目众多,关键中间体产能不断扩张

(精)草铵膦投建项目众多,关键中间体产能不断扩张

据Phillips McDougall、KLEFFMANN以及中农纵横预测数据,草铵膦全球销售额从2012年的4.5亿美元升至2020年的10.50亿美元,是增长最快的非选择性除草剂。机构预测,草铵膦未来市场价值的增加将主要受益于:全球百草枯禁限用的不断扩大、草甘膦抗性问题的持续以及耐草铵膦转基因作物的持续推广,尤其是我国正在从政策层面有序推进转基因作物产业化这3个方面。 我国自2016年禁用百草枯后,国内厂商开始积极布局草铵膦生产线,目前仍有大量产能在规划中或建设中。广发证券在2020年出版的报告中指出,市场对于草铵膦的供给端认知存在偏差,虽然近几年草铵膦产能不断攀升,2018—2019年是草铵膦新产能集中释放时期,但实际上行业新投产产能多数属于中间体(甲基亚膦酸二乙酯)—草铵膦环节,而核心中间体(甲基亚磷酸二乙酯)环节的产能由于技术难度原因,产能扩张速度将慢于草铵膦环节。 然而,近两年伴随着草铵膦和精草铵膦规划项目屡屡出现的还有甲基亚磷酸二乙酯新建项目。大部分为草铵膦生产企业配套规划建设的田基亚磷酸二乙酯项目,该中间体产能的扩张正在锣鼓喧天的草甘膦和草铵膦市场掩映下悄然发生。 近两年,规划或建设草铵膦项目的企业超过13家,总产能超过16.2万吨:规划或建设精草铵膦项目的企业超过5家。 田基亚磷酸二乙酯是一种重要的农药、医药以及合成材料的有机化工中间体,不仅可以用于合成灭生性除草剂草铵膦等、有机磷类农药如烷基硫逐膦酸酯类杀虫剂,还可用作合成阻燃剂、建筑材料等原料或添加剂。近两年,田基亚磷酸二乙酯项目规划或已建设的项目总产能超过17.8万吨。一部分为草铵膦或精草铵膦原药企业配套建设,一部分为中间体企业投建。此前,田基亚磷酸二乙酯产能主要集中在湖北等地,随着未来新项目的陆续建成投产,湖北、山东、内蒙古、宁夏等都将分布有甲基亚磷酸二乙酯产能。 有企业采用铝法工艺生产甲基亚膦酸二乙酯:以氯甲烷、三氯化磷及铝粉等为原料先生产得到甲基二氯化膦,再与无水乙醇进行酯化反应得到田基亚膦酸二乙酯。采用该工艺的企业有新安股份、洪湖一泰、磐石稼亨宝、内蒙古浩普科技、甘肃滨农、山东合益丰、辽宁佳加隆等。 还有企业采用的工艺路线为:以甲烷、三氯化磷、四氯化碳为原料,经高温反应,产物多级精馏后得到二氯化磷中间体。然后和乙醇、液氨经酯化、精馏合成田基亚膦二乙酯。

2022-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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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中国农药市场现状及有利因素预测分析

2022年中国农药市场现状及有利因素预测分析

市场现状 1.产量 我国化学农药原药产量由2016年的377.8万吨变化至2021年的249.8万吨,近年来全国化学农药原药产量在2016年达到峰值后整体呈现下降趋势,2019年及2021年出现回暖。2021年12月全国化学农药原药产量为23.2万吨,同比下降2.9%,同比增长率保持下降。2021年全国化学农药原药产量为249.8万吨,同比增长7.8%,产量恢复增长。中商产业研究院预测,2022年中国化学农药原药产量将达到284.8万吨。 2.登记情况 发展绿色、可持续的植物保护产业是各国农药管理部门追求的共同目标。农药登记是各农药企业的重要工作内容之一,是农药企业取得发展的基础和获得核心竞争力的最有效方式。2020年新增农药登记848个,相比于2019年,同比增长267.1%。农药登记是农药产品进入市场的重要通行证,因而中国农药登记数量及结构的变化,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法规政策的变化、市场的需求和外部市场环境的趋势和现状。 有利因素 1.强监管引导行业优胜劣汰,未来发展逐步规范有序 伴随国家“供给侧改革”政策引导、新《农药管理条例》实施、行业竞争加剧以及资源、环境约束机制强化等多因素叠加影响,我国农药行业将继续向集约化、规模化方向发展,产品结构将不断优化。未来我国农化行业整合速度加快,农药行业分工和协作将更加合理,部分技术创新能力较差、产品品质不过关、生产工艺落后的企业将面临被淘汰的风险,一批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企业将成为我国农药行业的主导力量,行业未来发展逐步规范有序。 2.高效、低毒的农药成为重要发展趋势 随着人类社会对环境生态保护意识、食品安全意识的日益提高,社会大众对农药产品在使用过程中对人体、自然环境所带来的影响提出越来越严格的要求,环保、高效、低毒、低用量甚至超低用量的农药品种逐渐取代常规农药。高效、低毒的环境友好型农药将成为重要的发展趋势,为生产低毒农药、规模较大、生产工艺和技术领先的厂家提供了扩大市场份额、提升技术水平和创新能力的良好机会,有利于我国农药行业整体的产品升级和技术进步。 3.制剂、原药一体化发展成为加强农药企业综合实力的主动选择 随着国家对“三农”的大力支持,规模小、研发技术水平薄弱的制剂企业被优势企业整合,同时上游农药原药生产面临越来越严格的环保政策,我国农药制剂行业迎来结构调整期。为了确保供应链稳定并提升制剂产品的市场竞争力,部分制剂企业逐步向上游原药领域延伸。同时为了增强市场竞争力,部分实力较强的原药企业开始进入制剂领域;随着行业纵向一体化的发展。目前农药行业内海利尔、利民股份、长青股份、扬农化工、丰山集团、中农联合等众多知名公司均在原药、制剂领域进行了一体化布局,未来国内农药行业将呈现原药、制剂一体化发展的趋势。

2022-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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