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几起制售假劣农药案浅议农药市场监管
发布时间 :
2023-01-10
样到公布结果需要 2 个月甚至更长时间,易错过产品的生产、销售和使用旺季,影响执法查处; 此外,监管经费预算存在严重不足,也不利于农药监管工作全面开展。
2.4 监管机制尚未理顺,协同查处力度不够。以江苏为例,目前全省各地基本都已由种植业管理处 (科) 挂牌成立农药管理处 (科) 牵头负责对属地农药生产、经营和使用等的监管工作,但具体到许可审批、监督抽查、执法查处等会涉及行政审批处 (科)、植保植检站、农业行政执法等多个部门,每个部门管理权限划分不一,农药管理从职能上来说上下不对口,多部门多机构分散管理的情况比较突出,部门间监管信息沟通不畅,工作较被动,难以形成监管合力,甚至出现推诿拖拉现象。
3 对策与建议
3.1 以适应监管新形势为抓手,创新农药监管机制。构建 “互联网 +监管” 新监管模式,一是强化监管数据共享,各地将监管信息及时上传 “全国农药监管网络联动系统”,实现违规生产经营企业及产品信息“一网清”,实现监管智能化、信息化、精准化; 二是建立互联网农药经营监管长效机制,重点检查拼多多、淘宝、京东等网络平台经营农药的店铺经营资质和经营台账,严厉打击销售网络禁止销售农药的违法行为,不定期开展线上销售农药产品抽
查检查,对发现无证经营或超范围经营等情形的责令下架处理; 三是充分运用 “大数据” 平台,对网上农药生产销售数据分析比对,倒追其生产出处及销售途径,深挖背后地下加工“黑窝点”,精准打击各类制售假违法犯罪行为; 四是深化案件协同查处机制,依托互联网监管平台,部省市县上下统一协同办案,全国检打整体联动,加强与公安、市场监管局等相关部门合作,合力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假劣农药行为,对涉嫌刑事犯罪的,依法移交公安部门查处。
3.2 以生产经营日常监管为抓手,严厉打击违法行为。严格农药生产经营许可条件技术审查,严把农药生产、经营准入关口,强化生产经营许可事后监管,重点检查生产企业的生产和销售台账是否齐全,电子追溯系统是否齐备,农药原药 (母药) 生产是否合法,农药制剂委托加工或受托加工是否涉嫌租借登记证,企业质量管理体系是否健全等,重点检查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专柜销售、进销台账、实名购买、溯源管理的落实情况,坚决打击无证经营的流动商贩,堵住假冒伪劣农药流通漏洞; 要加强农药监督抽查,重点加强对违规添加高毒农药、百草枯等隐性成分的检测力度,对涉嫌非法生产经营行为坚决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督促农药生产经营单位严格落实主体责任。
3.3 以规范市场秩序为抓手,织密农药安全监管网。农药监管重点要放在查处地下生产窝点、故意制假售假和非法生产上,要完善监督抽查制度,制定 《农药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细化和完善抽查工作程序及要求,重点抽查涉嫌生产
经营假劣农药和非法添加禁用、高毒农药行为,简化抽查流程,提高抽查精准性; 对市场层面委托加工多而滥,产品质量不合格等突出问题,要完善农药委托加工管理制度,制定 《委托代加工管理细则》,细化委托加工条件,加强对委托加工产品抽查力度,严厉打击各类违法委托代加工行为; 要完善农药可追溯管理制度,推进农药 “一瓶一码”、“一袋一码” 可追溯管理;加强对市场上以 “助剂” 形式为代表的连体包装产品的监督抽查力度,严厉打击非法添加未经登记的隐性成分行为; 充分利用投诉举报信息,查找倒追农药市场上假冒伪劣农药产品,适时联合公安、市场监管局和工信等部门联合执法,坚决捣毁地下加工 “黑窝点”、“ 黑工厂”。
3.4 以强化末端指导为抓手,强化宣传培训引导。通过普法宣传、科技下乡和举办培训班和印发宣传书籍等形式,深入宣传 《农药管理条例》 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加强对农药经营人员、使用人员及执法监管人员的培训,讲解农药违法具体行为与特征、假劣农药辨别与标签判定方法,碰到假劣农药如何应急处置等,提高经营和使用人员的法制观念和识假辨劣能力,进一步完善诚信企业 “红名单” 和重点监管企业 “黑名单” 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开并接受监督,形成强大的社会舆论压力,营造良好的农药打假氛围。